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01
租借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徐某和刘某一家是朋友,春节之前,刘某想要借用徐某的面包车作为回老家的交通工具,出于朋友关系,徐某答应了。
没想到刘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了车祸,同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刘某和妻女当场死亡,刘某的儿子和另外几名乘员受伤,面包车报废。
交警认为,事发时刘某驾车驶入对方车道,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刘某的岳母李某却将面包车主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买单,替刘某垫付妻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李某生活费等共约
5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老杨对于交强险赔偿以后的余额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则由小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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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擅自使用,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修理期间,如果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厂擅自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一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所有人根本无法管理支配该机动车,而且机动车所有人也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机动车的受益人。
03
盗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天下午,谢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一个小学门口时,与另外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两辆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肇事摩托车司机弃车逃逸,谢某受伤,被过路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可是,肇事摩托车却是失窃车辆。车主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日上午发现摩托车丢失后,便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目前尚未破案。谢某头部严重受伤,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大约6万元。
由于谢某这段时间总是在治疗,已经耽误了很多工作。而且他此后可能需要调离现在的岗位,工作前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这些让谢某十分烦心。
谢某在找不到肇事车辆驾驶人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赵某承担他的医疗费。赵某认为偷车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应由自己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所受损害是交通肇事所致,由于肇事者逃逸,肇事者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谢某所受人身损害,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所有人赵某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负责任,车辆丢失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支配,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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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几种?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故意损坏他人车辆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损坏他人机动车,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维修车辆的费用及停运损失等。
(2)公安机关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数额较大(一般5000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