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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
01
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何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婚后,何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但是,由于何大爷久病在床,老伴便渐渐转变了态度。何大爷的儿子得知这件事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何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并且做了公证遗嘱。
可是好景不长,何大爷因为不喜欢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都会去看望照顾。弥留之际,何大爷又在两个医生的见证面前做了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何大爷去世后,一下子出现了三份遗嘱,那么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虽然《民法典》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所以法院判定:何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由于何大爷生病卧床这些年中,老伴和女儿都进行了照顾和赡养,所以庭下协商,何大爷的儿子愿意给予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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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的形式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6种。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遗嘱》和《遗书》有什么区别?
(1)《遗嘱》属于法律规范用语,《遗书》则不属于法律用语。
(2)《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记载。《遗书》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后事的安排,但是有时也会包含遗嘱中的内容。
(3)《遗嘱》受法律保护,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不受法律保护。
李老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前妻过世后,李老再婚,婚后买了一套住房。李老生前邀请自己大哥和居委会张主任见证,利用电脑打印了一张遗嘱,在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都留给了妻子蒋阿姨。遗嘱的签名处,老人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李老因病死亡后,李老的两个子女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应该作为遗产,依法按份额分配。
02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是老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遗嘱,有本人签名按印和有效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合法有效。
随着电脑的普及,不少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打印遗嘱。《民法典》则补上了这一空白点,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之外,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遗嘱的形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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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遗产或对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呢?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03
老人的房子为何归了保姆?
魏大爷请了赵阿姨到家里做保姆。为了让赵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魏大爷与赵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魏大爷声明:赵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和存款都由赵阿姨继承。此后,赵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魏大爷。
但是过了几年,魏大爷又写下多份遗嘱并公证,要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儿子。魏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要求赵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
赵阿姨尽心尽力照顾魏大爷十多年,手上也有魏大爷当年的《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拒绝归还。双方因为这件事对簿公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赵阿姨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定,魏大爷的房子归赵阿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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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是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条件。
2.遗赠生效条件是什么呢?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3.遗嘱和遗赠有的区别是什么呢?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是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同时受遗赠人也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果不表示,则视为访放弃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