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继
承
法定继承
01
虐待老人,还有继承权吗?
张父退休后,一直跟着儿子和儿媳生活。但是,随着张父年龄越来越大,做事越来越迟钝,他的儿子和儿媳便开始嫌弃他。
儿媳见他手抖把饭汤落在衣服上,就骂他不中用。老人忍气吞声,不与他们计较。可是有一次,老人去厨房吃饭,却发现儿媳并没有做他的份。老人晚上向儿子诉说,儿子不仅不听,反而粗暴地将父亲推倒在地,说他胡说。老人的头撞在地上,血流满面,儿子却不理不睬。
老人说:“我还有退休金,你们不想要了吗?”
儿子不以为意:“就你那点钱还不够塞牙缝的呢,谁稀罕?”自此以后,老人都在饥寒交迫中过日子。
一天,老人的一个亲戚来看望他。老人将身上的1000元钱交给亲戚,说:“我可能活不了多久了,我身上这点活命钱请你帮忙保管。我死后就送给你了,绝不能留给不孝的儿子儿媳。”
不久,老人过世。他的儿子听说有1000元钱在亲戚家,就前去索取。亲戚不给,张父的儿子将亲戚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院认为:张父的儿子存在虐待、打骂其父的行为,情节严重,而且张父的儿子并没有任何悔过表现,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判决:老人的遗产归亲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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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子女的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也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都存在赡养义务。
2.事先声明放弃继承财产,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赡养老人属于个人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和赡养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继承人明确表示不继承老人遗产,但还是不能避免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并且,继承人事先声明放弃遗产继承的,对放弃继承财产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有些不孝的子女,为避免负担赡养费,就会做出事先明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如果真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建议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对方及时给付,法院将会依法做出要求给付的判决。
02
丈夫死后,孝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
小张和妻子静静一直与小张父母住在一起,小两口对老人非常孝顺。好吃好喝总是先孝敬老人,然后自己才吃。逢年过节,他们还会给老人添置新衣。
可是有一年,祸从天降,小张出了车祸,当场死亡。静静非常悲痛,但人死不能复生,日子还要过下去。可是此后,她的日子明显比以前难过了,但是她对二老的孝顺一点也没有变。街坊邻居都说她是好媳妇。
这一年,公婆先后去世,静静都竭尽全力将他们好好安葬。小张的姐姐见张家已经没有人了,便要求静静搬家,说房子是张家的,不能让外姓人住。静静因为无处可去,就没有搬家。小张的姐姐见她不走,就将她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法院判定:静静在张家自始至终孝顺老人,有权利作为老人的第一财产继承人。老人的亲生儿女不能以儿媳是外人为由,拒绝分配给儿媳应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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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分配,法律还有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3
无血缘关系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单身的张女士收养了养子小张。多年后,小张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吴和女儿月月。在月月5岁那年,张女士也因为交通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但是没有设立遗嘱。张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人世,但是除了养孙女月月外,她还有一个弟弟张先生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
大家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且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张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了,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剩下了张女士的弟弟张先生。那么,继承人只有张先生这一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小张是张女士的养子,与张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在。小张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月月可以代位继承奶奶张女士的遗产,但是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另外,由于月月还没有成年,所以母亲小吴有代管权,直到月月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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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继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辈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果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2.代位继承人没尽赡养义务能继承吗?
代位继承人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少分的比例可以在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判定。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3)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