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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01
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莉莉与小刘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到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
不幸的是,后来莉莉两次发生生理流产,两年后又因宫外孕手术被切除一根输卵管。由于这件事情,夫妻之间便开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越来越僵。
其后不到半年的时间,莉莉被检查出患有肿瘤并在省里一家医院进行手术,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约175000元。出院后,莉莉遵照医生的建议,留在自己的姑姑家里休养。
在这期间,小刘一直没有去探望莉莉,仅是刘父送去医疗费15000元。后来医疗保险报销30600元,其余款项均是莉莉从自己亲戚、朋友处借款支付。
丈夫的逃避行为,让莉莉十分不满。因此,莉莉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自己的治疗费用和营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法庭上,被告小刘辩称自己负债将近三十万元,没有给付能力,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但是对负债的原因和资金的去向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经法院调查,被告在负有大额外债的情况下又购买了汽车,与他陈述的情况相违背,故对被告辩称没有履行能力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莉莉和被告小刘从恋爱到结婚,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共同生活中能够相互体贴。但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休养时,被告从未进行探视,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对被告小刘予以批评。原告莉莉的治疗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予以偿还。同时,结合原告莉莉的实际开支和被告小刘的履行能力,给付的款项可以适当核减。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给付原告莉莉医疗费用80000元。宣判以后,被告小刘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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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扶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原告莉莉与被告小刘结婚多年,现在虽然分居生活,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夫妻之间仍然负有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中互相照顾和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原告莉莉因为患病而在经济上处于紧张状态,而她的丈夫小刘却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作为丈夫,依法应当给付妻子相应的扶养费用。
02
婚内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承担吗?
小倩是个漂亮的女孩,大学刚刚毕业就找到一个体面的工作,薪水虽然一般,但是在家乡过得也算十分滋润。两年后,小倩和小郑结婚。小郑薪资不错,婚前就有车有房,小两口日子过得美满富足。
可是,渐渐的,小倩花钱越来越“大方”,对名牌、所谓的精致生活也越来越热衷。久而久之,她消费小郑的工资卡、透支银行卡、向各网络平台借贷、向很多朋友小额借款……总之,债务越滚越多,自己的窟窿越开越大。
小郑觉得总是入不敷出,终于忍不住责问小倩。后来小倩交代,由于自己挥霍无度,已经欠下15万元的债务。小郑听后心头一惊。原本小郑想着,先债务还上,多引导小倩就好了。可是后来,在小郑还上15万元的时候,他发现,小倩还有20万元的债务。小郑觉得自己无法满足妻子的消费心理,也无力偿还妻子的债务,最终小郑提出离婚。
小倩答应离婚,但是要求小郑与自己共同承担20万的债务。小郑当然不同意,认为小倩的债务都是她自己挥霍造成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而且自己已经帮她还了15万,算是仁至义尽了。于是二人闹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终法院判定,小倩的债务都是用于自己购买奢侈品和娱乐消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自己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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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哪几种?
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是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三是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四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五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六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并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七是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几种?
一是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是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与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是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是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是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是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是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是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和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如房屋,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03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李爷爷与杨奶奶系是夫妻关系,二人于1972年登记结婚。李爷爷原来有一段婚姻,生有一儿一女。李爷爷在前妻去世两年后便与杨奶奶共同生活。李爷爷与杨奶奶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抚育成人,并且杨奶奶为了两个孩子能够接纳自己,快乐无忧的生活,没有再生育。
随着李爷爷的儿女成家立业,李爷爷与杨奶奶也很欣慰。但是,随着李爷爷与杨奶奶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日渐减退,生活基本无法自理,也不能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但是儿子及女儿各自成家以来从来没有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对李爷爷及杨奶奶承担过赡养义务。在李爷爷与杨奶奶生病期间也从未带二人去医院治疗,而且从未支付过二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后李爷爷与杨奶奶将子女起诉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儿女每人每月向李爷爷与杨奶奶支付赡养费2400元,直至李爷爷与杨奶奶离世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爷爷儿女每人每月向李爷爷、杨奶奶给付赡养费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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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证明儿女没有赡养老人?
一是基层组织的证明。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组织开具证明。
二是无利害关系的亲朋好友或者邻居的证人证词。
2.照片可以作为是否赡养老人的证据吗?
照片不能作为定性证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
04
未婚生子,另一方需要抚养吗?
小孙和阳阳是一对情侣,两人交往三年多。可是想谈婚论嫁的时候,却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二人最后也向父母妥协,没有步入婚姻殿堂。可是在分手后两个月,阳阳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决定把孩子生下来。
然而,养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没过两年,阳阳便感到力不从心。她找到小孙,将孩子的事情告诉了他。小孙上个月已经和另一个女孩小刘登记结婚,他不想让小刘知道这件事,但是又理解阳阳一个人带孩子的不容易,于是他每个月为孩子支付3000元抚养费。
后来事情还是被小刘发现,小刘感到非常气愤,认为小孙是在用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养私生子,并且阻止小孙再给阳阳孩子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小孙有义务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虽然小孙支付的
3000
元钱属于他和小刘的共同财产,可是由于他收入可观,3000
元对他的家庭来讲并不会造成经济负担。小刘不应该阻止小孙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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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小孙在孩子抚养费问题处理上,明显对妻子小刘有所隐瞒,这种做法确实欠妥。一旦事情发酵,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两家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05
老大有抚养弟妹的义务吗?
小韩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在北京一家公司实习。工作还没有稳定下来,却接到一个惊掉下巴的消息:自己的父母给她添了一个妹妹。
原来,韩父韩母因为担心已经成年的小韩以后不孝顺,于是两口子一拍即合决定要生二孩以防万一,并且商量好了在怀孕期间要瞒着小韩。
但是生孩子容易养孩子难,现在养一个孩子的巨大花销是韩父韩母没有预料到的。二胎出生以后,面对高额的抚养费,夫妻俩傻眼了。于是,他们把主意打到了老大头上。
可是小韩的北漂生活也是压力巨大。刚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根本没有什么经济能力,所以,他一口回绝了父母养老二的要求。没想到夫妻俩竟然一纸诉状将小韩告上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院最后判决小韩败诉。认定小韩有帮助父母扶养老二的义务,应该给予一定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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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和“扶养”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要明确“抚养”和“扶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养”取教养保护的意思,“扶养”取相互扶助的意思,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更不能等同。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指的是对社会关系中的“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从广义上来说,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韩是老大,他对刚出生的老二有帮助父母扶养的义务,但是这种“扶养”关系只是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