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使用了某演员在电视剧中饰演的角色图像,用以演示软件如何使用。被该演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许某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许某利用网络热点图片以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来引人关注,并且将自己的形象推送在网络平台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被告辩称,图像来源于影视作品,在网络上已经广泛使用,并且被告与文章中的软件没有合作关系,不存在商业目的。而且文章点击数量少,关注度有限。被告即没有主观恶意,也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院认为,表演形象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以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内。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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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03
未经同意被ai换脸怎么办?
小风在学习ai教程。由于课程需要,小风向好友乐乐征求意见,询问是否可以利用她的形象进行ai换脸,帮助自己完成作业。乐乐表示同意。
但是,不久后,乐乐在其他朋友那里得知,小风把“作业”传到了网上。当时乐乐只是同意小风完成作业,并没有同意他把成品放到网络平台上,这让乐乐非常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小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向乐乐郑重道歉,并且撤销了网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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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
ai
技术,需要注意什么?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
ai
技术给他人换脸,都可能构成侵权。虽然多数人使用
ai
换脸技术,可能都是出于一种“好玩”的心态,但是正因为好玩、流行,人们才可能忽视了边界意识,在冒犯他人权利的时候还处于不自知的状态。这种“无意识”在网络时代较为普遍,但是并不意味着“存在即合理”。
而且,目前已有犯罪团伙通过
3d
软件合成“假脸”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注册、刷单、薅羊毛、诈骗等不法行为。可见,在新的技术应用给人们带来更多娱乐乃至创新体验的同时,更需要警惕被盗用和滥用。
04
死者就没有人格了吗?
被告在微博发表一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的博文。被告为知名博主,当时有600多万个“粉丝”,该文在发布后迅速被大量阅读、转发和评论。
邱少云的弟弟作为近亲属把该博主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以博文方式对烈士进行侮辱、丑化,侵犯了邱少云烈士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侵权行为。而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邱少云的人格权,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烈士邱少云已经牺牲,那么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是否还需要保护?谁能代死者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原则上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肯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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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包括哪些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2.哪些“潜规则”属于侮辱人格权?
(1)违背个人意愿的变相体罚。比如:用人单位以考核、业绩不达标等理由,惩罚员工喝生鸡蛋、罚款、扫厕所等;老师以考试不及格等要求学生罚跑、罚抄、罚站、罚劳动等。
(2)性骚扰。
(3)人格侮辱。如:下跪道歉、学狗叫、侮辱性言语等。
(4)霸凌行为。如:员工因为不喝酒,而被领导殴打、辱骂等。